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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(修正案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集团名称:淄博职业教育集团(以下简称“集团”),英文名称为Zibo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。

第二条 集团性质:集团是经淄博市教育局、淄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,由350vip浦京集团牵头,区域内外部分应用型本科院校、中高职院校、行业协会、科研院所、企业等单位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组建的,具有联合性、互利性、非营利性的职教联合体,各成员单位仍保持独立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 集团宗旨:以服务发展为宗旨、促进就业为导向,以建设淄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引领,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,以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创新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机制为重点,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作用,整合教育资源,深化教学改革,突出专业特色,增强办学活力,提高办学效益,实现共同发展。通过加强政校行企合作,优化资源配置,充分发挥集团群体优势、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,打造淄博职业教育品牌。

第四条 集团及所有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规定,组织开展各项活动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五条 集团主要业务范围

(一)共享资源,合作办学。围绕人才培养、共建实训基地、合作培养师资、开发课程和教材、学生顶岗实习、现代学徒制等

开展形式多样的深度合作办学实践,推进办学模式、培养模式、评价模式改革,促进产业链、岗位链、教学链深度融合。健全专业设置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,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结构、规格和质量的要求。加强以集团各方“利益链”为纽带,集生产、教学和研发等功能于一体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和技术创新平台建设,丰富优质教育教学资源,促进校企双赢发展。

(二)搭建人才培养立交桥。利用集团较为完整的产业链,推动技术技能型人才系统培养,加速形成符合产业链不同层次需求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队伍。以健全课程衔接体系为重点,推动人才培养目标、专业布局、课程体系、教育教学过程、行业指导、校企合作等方面有效衔接,合理定位、协同创新、共同发展,探索适合产业发展的人才培养途径。强化校校合作、贯通培养,系统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。完善“文化素质+职业技能”考试招生办法,健全中职与本科“3+4”、高职与本科“3+2”、初中后“三二连读”“五年一贯制”等培养模式,拓宽学生从中职、专科、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,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,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,为集团成员企业员工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机会。

(三)开展培训鉴定,促进就业创业。推动集团信息交流平台建设,共享招生、就业、培训、技术服务等方面供需信息。坚持校企合作、工学结合,广泛开展委托、定向、订单、现代学徒制培养等,不断提高学生就业质量和创新创业能力。充分利用集团内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站,面向集团内部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、岗位培训、继续教育,提升企业员工技能水平和岗位适应能力。面向未就业初高中毕业生、农村剩余劳动力、退役士兵、

失业人员、残疾人等群体,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,提高其就业、再就业和创业能力。

(四)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。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,统筹集团成员院校专业布局和培养结构,建立职业教育与产业对话机制,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撑。明确办学服务定位,整合集团各类资源,充分发挥优质资源的引领、示范和辐射作用,实现以城带乡、以强带弱、优势互补,推动职业院校标准化、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。强化区域合作、城乡一体,深化招生就业、专业建设、课程开发、资源共享等合作,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。加强与跨国企业、国(境)外院校合作,提升集团教育国际影响力和产业国际竞争力。

第三章 集团成员

第六条 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,区域内外应用型本科院校、中高职院校、行业协会、科研院所、企业等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参加。

第七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条件

(一)有加入集团的意愿;

(二)拥护集团章程;

(三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的声誉,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程序

(一)填写并提交加盟集团申请表;

(二)经集团理事会议讨论通过;

(三)签署加盟集团协议书;

(四)颁发集团成员证书和标识牌。

第九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

(一)依照章程享有规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章程的修改,集团发展规划、合作方针、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,对集团的工作有监督权;

(三)拥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,以及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先使用权;

(四)拥有优先享有信息交流、教学咨询、科研成果转让、实验实习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;

(五)集团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招聘、录用集团内院校毕业生的权利;

(六)拥有申办集团年会的权利;
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 集团成员单位承担的义务

(一)遵守集团章程及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;

(二)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,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,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;

(三)向集团通报工作,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,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;

(四)树立集团良好形象,团结协作,保守集团秘密,自觉维护集团的信誉与合法权益;

(五)企业成员有义务按照实习协议接纳院校学生实习、实训任务;选派技术骨干参与集团内院校人才培养工作,及时提供毕业生的需求信息,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;

(六)院校成员有义务根据企业“订单”优先培养企业需要的相应人才,并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、技术服务等;

(七)行业协会成员有义务发挥信息平台优势,为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、咨询分析,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,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;

(八)成员单位退会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,并将经济和其他事务关系清理完毕,经集团理事长会议批准后,方可办理相应手续退出集团,并交回成员证书和标志牌;

(九)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,情节严重,经劝告无效者,由集团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,责令其退出集团或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一条 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,由各成员单位组成。各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,原则上推荐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。理事代表本理事单位参加集团工作及有关活动。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二条 集团设理事会,由集团全体成员单位组成,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。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若干名。可根据需要聘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名。名誉理事长、顾问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为3年,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,会议方为有效。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理事长提议,召开临时理事会。在召开理事会议期间,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,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工作。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决议一般事项由二

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通过,决议集团章程修订、集团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通过。

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

(一)修改集团章程;

(二)审议表决集团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名单;

(三)审议集团发展规划;

(四)审议集团年度工作计划;

(五)决定集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;

(六)审议表决集团理事长会议或理事提出的议案;

(七)审议和决定集团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议,由理事长与副理事长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,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理事长会议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行使理事会权力,根据工作需要,不定期召开会议。理事长会议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审议集团规章制度;

(二)研究确定集团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研究、确定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;

(四)决定集团内部组织机构的任职人选;

(五)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;

(六)执行理事会决议,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七)领导、监督下设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制定实施集团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;

(九)研究决定集团其他具体工作事项。

第十六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,主要职责是:

(一)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;

(二)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向集团理事会做集团年度工作报告;

(四)协调集团各成员单位相关事宜;

(五)代表集团签署各项重要文件;

(六)主持集团日常工作。

第十七条 集团下设秘书处。秘书处作为集团的常设机构,办公地点设在350vip浦京集团。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的任期同理事会届期,可连选连任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负责集团日常工作;

(二)负责集团宣传和外联工作;

(三)筹备组织集团理事会与理事长会议,起草会议文件,

撰写工作报告;

(四)负责集团有关文档管理等工作;

(五)负责完成理事会、理事长会议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。

第十八条 集团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与专业(群)建设分会,作为集团二级组织机构,具体开展集团校企合作、就业创业、专业建设、社会培训、科技研发与技术服务等工作。集团二级机构的设立由秘书处制定建设方案,报集团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。

第五章 经费使用

第十九条 集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资助、集团成员单位支持、社会捐赠和集团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、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条 集团经费由理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进行管理。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。

第二十一条 集团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二条 属于社会捐赠、资助的集团资产,集团须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二十三条 集团完成宗旨,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活动,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,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规定,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。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

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集团理事长会议审议后,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集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,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,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。

第三十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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